原告:上海星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援,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玖玖红保健按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
原告上海星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酒店)诉被告上海玖玖红保健按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酒店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玖玖红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星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7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9月1日到2017年11月30日租金合计280,927.71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9月1日到2017年11月30日的综合管理费12,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诉请二、三所涉金额的滞纳金(以292,927.71元为本金,以日千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水电费25,249元;6、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1,310,995.98元(按月租金两倍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了黄兴路XXX号二楼南侧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交付租金、水电等各项费用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前。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原告数次发函催缴,被告两次回函承诺2017年11月6日止付清所欠租金和滞纳金,然被告到期后不履行承诺,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玖玖红保健按摩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星辰酒店(甲方)和玖玖红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黄兴路XXX号二楼南侧房屋租赁给乙方,建筑面积1026.22平方米。租赁期限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装修免租期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交房后实际发生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实际结算,由乙方承租。租金标准: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每月租金93,642.57元,合同并约定了2019年3月30日以后的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在每次租期前10天支付,先付后租。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两个月租金的保证金187,285.14元及三个月的首期租金280,927.71元。如果乙方不能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或因乙方的责任提前解除合同时,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垫付的综合管理费,每月4000元,自该房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缴纳分摊的消防终端设备维护费每年5000元,与每年第一期的租金一起缴纳。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属于乙方自用部分水、电、气等费用。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款千分之六的违约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或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10天按照甲方交付时的房屋状态返还租赁房屋。若逾期未返还,按租金的贰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届时乙方将房屋返还给甲方。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则乙方在该房屋中乙方添置的装潢及设施设备不得拆除,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赔偿或补偿。
2017年9月13日,星辰酒店向玖玖红公司发出《租金催缴通知函》:贵单位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租金,按合同应在2017年8月20日17:00前交付我方,但到目前为止,我方还没收到应收款项……如9月15日17:00前还没有收到贵公司缴纳的租金和滞纳金,我方将于2017年9月15日17:00起对你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如超过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日30天仍未足额付清租金及滞纳金的,按合同约定视为违约,我方将终止合同。审理中,原告星辰酒店陈述该函件由其工作人员上门送达,由被告玖玖红公司工作人员陈辰签收。
被告玖玖红公司发出《关于租金催缴通知函的复函》:贵单位租金催缴通知函收到并知晓其内容……本公司酌情请贵公司予以适当的延长支付日期本公司将不胜感谢。后手写内容9月15日之前交付租金费用。
2017年9月20日,星辰酒店向玖玖红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贵单位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租金,按合同应在2017年8月20日17:00前交付我方,但到目前为止,我方还没收到应收款项,已超过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日30天。现我方正式通知,从2017年9月20日起终止与你方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二号楼南侧房屋租赁合同,限你方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甲方交付时的房屋状态返还所租赁的房屋。如逾期未返还,按租金的贰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审理中,原告星辰酒店陈述该函件系其工作人员上门送达,由被告玖玖红公司员工吴斌签收。
2017年9月22日,玖玖红公司向星辰酒店回函:……由于外界客观原因造成本公司无法按时履行支付房租一事深表歉意,现向贵公司提出延长支付租金日期至2017年11月6日止。到期后将之前所欠的租金和滞纳金等一切费用全部付清。如逾期不付,则贵公司可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理,本公司承担一切后果。
2017年11月7日,星辰酒店向玖玖红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贵单位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租金,按合同应在2017年8月20日支付,后先后收到贵方两次回函,第一次承诺在2017年9月15日前缴清所欠各项费用,于2017年9月22日再一次收到贵方的申请函,贵方再一次承诺于2017年11月6日前付清所欠各项费用。但到目前为止,我方没有收到应收款项。现我方正式通知贵单位,从2017年11月7日起终止与你方于2016年1月29日以及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二号楼北/南侧房屋租赁合同,限你方在2017年11月8日前交付所欠各项费用并返还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因贵方违约造成的解除合同,贵方在该房屋中所有设备设施不得拆除,归我方所有。如逾期返还房屋,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租金的两倍向我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审理中,原告星辰酒店陈述该函件系其工作人员上门送达,由被告玖玖红公司员工顾涛签收。
审理中,原告提交由被告玖玖红公司员工陈辰签收的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水电费25,249元的催缴通知。
审理中,原告星辰酒店陈述被告玖玖红公司未向其返还房屋,星辰酒店于2018年6月30日自行收回房屋。原告星辰酒店向本院表述,被告玖玖红公司支付的保证金187,285.14元,因被告违约,所以原告没收保证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催缴通知函、终止合同通知函两份、回函、水电费回执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玖玖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被告玖玖红公司应付清欠付的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租金、综合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被告玖玖红公司欠付的水电费亦应支付给原告星辰酒店。因被告玖玖红公司未及时返还房屋,故原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根据合同约定向其主张两倍租金标准的房屋使用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星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玖玖红保健按摩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玖玖红保健按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星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租金280,927.71元;
三、被告上海玖玖红保健按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9月1日到2017年11月30日的综合管理费12,000元;
四、被告上海玖玖红保健按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星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主文“二”、“三”所涉金额的滞纳金(以292,927.71元为本金,以日千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玖玖红保健按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星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水电费25,249元;
六、被告上海玖玖红保健按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星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1,310,995.9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95元,由被告上海玖玖红保健按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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