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胡家琴。
委托代理人彭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燕,女,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李洁,女,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修仕辉,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常晓宁,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李文贤,女,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王卫东,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星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燕、李洁、修仕辉、常晓宁、李文贤、王卫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系争2016年6月16日《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纠纷无法协商一致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该约定管辖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虽然原告称合同签订当时原告的实际经营地在浦东新区,但原告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系争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浦东新区,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鉴于系争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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