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途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寒鸥,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歌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歌,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途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歌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星途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途摄影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途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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