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隆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根,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区老虎高尔夫用品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经营者:金宇鑫。
原告上海星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七星区老虎高尔夫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星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原告上海星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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