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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星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徐彩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根。
  原告上海星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苏小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星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代理销售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3日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45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50万元为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9年4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承天世纪花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推广、销售被告开发建设的“承天世纪花园项目”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总计向被告支付保证金500万元。后因被告原因项目代理未能正常推进,双方就退还保证金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了约定。然被告并未按约退还保证金,为维护权益原告来院起诉,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请,并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
  被告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双方名为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关系,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以会议纪要及《合作协议》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利息及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即便被告需要返还上述款项,由于被告已经返还了110万元的保证金,因此被告也只需返还保证金390万元,同时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均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且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6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就“承天世纪花园项目23号、24号、25号楼住宅”委托乙方为独家全案总代理。合作期限为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的代理销售保证金为500万元(不计息),甲方以24楼-101-1-2的401.66平方米、24-102-1-2的287.14平方米、24-103-1-2的271.63平方米,合计960.43平方米的商铺作为抵押,上述抵押物由甲方提供清单暂不办理抵押手续,如甲方不能按期退还保证金,乙方有权处置上述抵押物。2018年8月6日签订协议后支付50万元保证金,8月7日必须支付450万元整保证金,如果没有到位,该协议无效。
  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500万元保证金。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出具500万元收据,收款事项载明为保证金。
  2019年3月13日,原、被告就退还承天世纪花园合作资金保证金450万元签订会议纪要,约定:1、2018年11月1日到2019年3月的利息(以450万元为标准计算)和星霞公司的部分开支就按照保证金450万元的30%算给星霞公司;2、2019年3月31日前由承天世纪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退还450万元,如果没有退还,就按照每个月2%的违约金(以450万元为计算标准)付给星霞公司;3、这次保证金和利息退还到位后,等法院把承天世纪花园小区的纠纷解决完毕,该小区23、24、25号楼的楼盘仍然由星霞公司代理销售营销策划。
  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13日被告分别向丁金友账户打款2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告在备注栏内写明为退还保证金。对此,原告认可被告已还保证金11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会议纪要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抗辩称双方并无实际代理销售房屋的合同关系,双方的协议名为合作实为被告与丁金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然被告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从《合作协议》和会议纪要来看,双方就代理销售房屋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并为履约做了准备工作,同时被告出具的收据以及2019年3月13日会议纪要均明确了500万元的性质以及支付、退还的对象,故被告的抗辩本院难以采信。现双方就返还保证金事宜达成一致,被告未依约履行显属违约,被告除需退还剩余保证金390万元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3日的利息,原告可另案予以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星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保证金390万元;
  二、被告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星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39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被告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41元,减半收取计25,02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020.5元,由被告嘉兴承天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尹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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