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卓筠,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唯力,男。
被告:上海易点时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吴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点时空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9月2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胡琛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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