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春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胜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欣,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盒盟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大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世杰,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春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盒盟记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该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517.29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罗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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