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春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良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庭,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春帆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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