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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春旭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与张毅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春旭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毅,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春旭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春旭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旭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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