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春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永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锋,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俞永良。
原告上海春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俊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春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4元,减半收取计1,617元、财产保全费1,253元,合计2,870元,由原告上海春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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