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全。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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