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民初1996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红花岭工业区2区1栋7楼。
法定代表人:韩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昭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原称:上海昭宏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升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昭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19966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昭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昭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程 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