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昱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范思亮,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昱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贯旋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昱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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