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昱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顾宝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逍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昱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逍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马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程建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