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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昶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品办公室家具有限公司、贲俊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昶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喻会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亮,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品办公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贲俊虎。
  被告:贲俊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上海昶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方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品办公室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品公司)、贲俊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昶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品公司、贲俊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昶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品公司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22,276.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27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2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贲俊虎为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美品公司加工定作包装材料,截止至2018年2月3日被告美品公司共结欠原告加工款93,200元。当日,被告美品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欠付的加工款数额,被告贲俊虎为款项的偿还承担担保责任,并由被告美品公司盖章、被告贲俊虎签字确认。嗣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截止至2019年8月,被告尚欠原告22,276.9元。故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讨上述款项,然被告至今未付拖欠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上述请求。
  原告昶方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欠条1份,证明被告美品公司欠付原告加工款93,200元以及被告贲俊虎对该欠款进行担保的事实。
  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2份,据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美品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原告归还了50,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归还了20,000元。
  3、律师函及律师函快递回单各1份,据以证明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两被告发律师函催讨欠款。
  被告美品公司、贲俊虎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美品公司经营办公用品业务,原告昶方公司为被告美品公司的办公用品加工定作包装材料。被告贲俊虎系被告美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3日,被告美品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共结欠原告93,200元,被告贲俊虎作为法定代表人为该款项的偿还承担担保责任,并由被告美品公司盖章、被告贲俊虎签字确认。嗣后,被告美品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原告归还了50,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归还了20,000元。经原告自查,截止至2019年8月,被告尚欠原告22,276.9元。故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讨上述款项,然被告至今未付拖欠款项。遂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美品公司加工定作包装材料,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加工款。现被告尚余22,276.9元加工款未能按约支付原告,显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美品公司支付加工款22,27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美品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被告没有约定被告贲俊虎的保证方式,故贲俊虎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本案系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美品公司、贲俊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之权利。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美品办公室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昶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22,276.90元;
  二、被告上海美品办公室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昶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2,276.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贲俊虎对被告上海美品办公室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款、第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8元,由被告上海美品办公室家具有限公司、贲俊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邱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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