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昶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亚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雷,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秦建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男。
原告上海昶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泓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昶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昶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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