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晋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敫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木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晋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天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晋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赵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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