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
负责人:郑晋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军,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以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建军,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嵇建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嵇建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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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张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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