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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与陈文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7209号
  原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郑晋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军,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以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现,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文现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丽颖独任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彭丽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徐寅瑜

审判员:彭丽颖

书记员:徐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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