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晋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刚,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金芬,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昱峰,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晋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晋道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晋道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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