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晏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晏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佳,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灰雁市场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晏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灰雁市场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晏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晏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晏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计406.50元,由原告上海晏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敬红
书记员:唐莹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