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晓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士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则亿,男。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晓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7月4日,本案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普通程序。同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开庭前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晓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56.80元,减半收取计10,97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王贤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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