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晓燕车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引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嘉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贺旭祺。
被告:贺旭祺,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晓燕车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嘉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贺旭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晓燕车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晓燕车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仁华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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