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晓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傲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晓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晓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晓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6元,减半收取计628元,由原告上海晓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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