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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凌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
  原告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晓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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