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晗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曾庆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单某农贸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单县胜利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田峰。
被告:司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丹丹,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晗荣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单某农贸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司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菏泽单某农贸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晗荣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菏泽单某农贸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的起诉。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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