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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晚丰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淘惠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晚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楚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裕,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惠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晚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淘惠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面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晚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陈畑畑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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