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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亦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晟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先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犁、王冰,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亦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晟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亦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晟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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