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晟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子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梵玛西美容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晟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梵玛西美容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晟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0.10元,减半收取计1,655.05元,由原告上海晟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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