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晟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沙贤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稼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力强,男,1989年2月18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唐淑华,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晖,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晟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力强、唐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晟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9.5元,由原告上海晟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贵荣
书记员:刘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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