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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晟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沙贤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稼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力强,男,1989年2月18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唐淑华,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晖,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晟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力强、唐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晟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9.5元,由原告上海晟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贵荣

书记员:刘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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