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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槟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周广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晟槟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倪赞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汉荣,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广彩,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晟槟果蔬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周广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晟槟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广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晟槟果蔬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4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种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租原告216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租期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每亩年租金为1100元,合计10个月租金为198000元,先付5万元租金,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全额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216亩土地交付被告,被告支付了5万元租金并在涉案土地上进行了种植,但经原告多次催讨,尾款迟迟未付。遂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土地种植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涉讼合同,双方就租赁土地面积、租金数额、租赁时间、租金总额、租金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2、收据,证明被告已支付租金5万元。
  被告周广彩未作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5日,原告上海晟槟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周广彩签订《土地种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216亩土地出租给被告种植,租期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年租金为1100元/亩;租金付款方式为首付5万元,尾款于2017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讼土地交付被告种植。2018年6月15日双方合同到期,被告已将土地归还给原告,但租金尾款尚未支付。遂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种植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到期,原告已收回租赁土地,但被告尚欠土地租金148000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金余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广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广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晟槟果蔬专业合作社租金1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被告周广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陈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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