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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青礼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迪尔浦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永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晟青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松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尔浦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被告:上海永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被告:李杰,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路628号。
  负责人:金彪,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晟青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尔浦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永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杰、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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