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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青礼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迪尔浦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永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9657号
  原告:上海晟青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松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尔浦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被告:李杰,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永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路XXX号。
  负责人:金彪,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市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晟青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尔浦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杰、上海永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迪尔浦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尔浦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上海迪尔浦热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静
  人民陪审员   施美蓉
  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桠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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