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柳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杨柳。
原告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柳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因该案尚在诉讼调解阶段,原告撤回起诉,可予免缴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