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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晨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龙镇许泾村八队。
  法定代表人:包其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箫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晨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239,096.64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9,096.64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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