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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金丹、黄月莲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晨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舒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敏,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丹,女,195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月莲,女,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金丹、黄月莲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曦,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虞驰捷,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健,女,1983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王曦、虞驰捷、陈健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乔艾平,女,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晨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丹、黄月莲、王曦、虞驰捷、陈健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递交诉状等材料时,仅列涉案公司上海璞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被告金丹、黄月莲为共同被告。被告黄月莲于2018年3月16日委托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郑成绩律师、薛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前来应诉,被告金丹未到庭、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2018年4月9日第一次庭审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上海璞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王曦、虞驰捷、陈健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薛龙律师向本院递交了被告金丹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同时,被告王曦、被告虞驰捷、被告陈健也委托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薛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前来应诉。2018年5月16日第二次庭审开始前,被告黄月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龙律师当庭向本院递交了撤回郑成绩律师代理的申请书。庭审后,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追加被告的情况,就薛龙律师同时代理上海璞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新、老股东进行应诉及新、老股东在本案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2018年5月,薛龙律师向本院递交了被告王曦、被告虞驰捷、被告陈健授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章卉律师作为其共同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书,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质证意见、代理词。2018年7月,本院根据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递交新证据即原告代理人对居住在上海陈娟英敬老院被告金丹的谈话笔录,与该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后,至该处向被告金丹制作了谈话笔录。根据谈话内容,本院为了查明本案事实,于2018年7月31日依法追加被告金丹之女乔艾平为第三人。本院组织上述当事人于2018年8月24日下午进行第三次庭审,然仅是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敏及被告金丹、被告黄月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龙到庭,被告王曦、被告虞驰捷、被告陈健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卉、第三人乔艾平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就此与被告金丹、被告黄月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龙关于本案五被告的委托经过及相关案件事实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笔录,且告知其为了查明本案事实通知被告黄月莲、被告王曦、被告虞驰捷、被告陈健、第三人乔艾平于2018年8月28日下午13时45分到庭进行谈话。2018年8月28日被告王曦、被告虞驰捷、被告陈健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卉、被告黄月莲、第三人乔艾平亦未到庭,本院就此与被告金丹、被告黄月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龙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笔录,当日根据薛龙提供的被告王曦、被告虞驰捷、被告陈健的手机号码与其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制作了工作记录。2018年9月本院收到了被告金丹、被告黄月莲撤销薛龙律师授权的申请书,重新委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田甜律师,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2018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书,并提交《和解协议书》(复印件)。《和解协议书》载明,被告金丹、被告黄月莲、被告王曦、被告虞驰捷、被告陈健、第三人乔艾平以及上海璞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原告作为甲方,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甲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后当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与原告确认,原告已于提交撤诉申请的当日即2018年9月27日收到了该5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权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涉案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晨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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