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晨鸣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伟,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国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奕。
被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和。
被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鸣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国银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鸣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鸣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鸣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6.5元,由原告上海晨鸣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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