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航,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
负责人:隋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守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东特种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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