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普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弈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堂庭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忆文。
申请人上海普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堂庭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普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堂庭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9,617.77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上海堂庭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617.7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玉良
书记员:焦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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