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普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奕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江区。
被告:刘志龙,男,1976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奕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刘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4.50元,减半收取计2,167.25元,财产保全费1,531.50元,合计3,69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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