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普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方客栈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明,董事长。
原告上海普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方客栈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上海普国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普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普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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