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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夏怀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义彬。
  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桂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一)》(合同编号:PSXXXXXXXX-056);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90,750元;3、要求被告偿付以90,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合同编号:PSXXXXXXXX-056),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型号为48V/5AH的锂电池500套,合同总价302,500元,合同对交货期、付款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同年8月16日原告按约支付了合同总货款30%的预付款90,750元,同日被告邮件告知原告山东工厂BMS发生事故,同年9月5日被告又邮件告知因上述事故,暂时无法确定交货日期;之后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原告遂于2017年9月29日邮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同年10月18日向被告发送公函要求解除前述采购合同并退还已付货款。原告认为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请的起算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利息计算标准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记账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凭证各1份及双方邮件往来1组和公函1份等,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经核对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合同编号:PSXXXXXXXX-056),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型号为48V/5AH的锂电池500套,合同总价302,500元,合同对交货时间、付款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同年8月16日原告按约支付了预付款90,750元,同日被告邮件告知原告山东工厂BMS发生事故,同年9月5日被告又邮件告知因上述事故,暂时无法确定交货日期;之后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原告遂于2017年9月29日邮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同年10月18日向被告发送公函要求解除前述采购合同并退还已付货款;被告未予理会,遂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采购合同(一)》(合同编号:PSXXXXXXXX-056)依法成立。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延迟交货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全部已支付的货款。被告未能按约及时交货,又未能就此与原告协商达成一致,其行为显属违约;原告以此而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对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所收的预付货款应返还原告;原告主张被告从2016年8月1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相应的利息,亦属合理。被告在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一)》(合同编号:PSXXXXXXXX-056);
  二、被告常州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90,750元;
  三、被告常州华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90,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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