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宋绍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那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肖建勋。
被告:上海龙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肖建勋。
原告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那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龙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以三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484元,由原告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晨辰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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