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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安养老院与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福禄居民委员会、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普安养老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琪,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福禄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钟沂,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耀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传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吉祥,男。
  原告上海普安养老院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福禄居民委员会、被告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普安养老院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普安养老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朱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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