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松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良,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德敏,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德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4月13日,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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