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普某某模具成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骏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上云钢结构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夏香,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岳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某某模具成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上云钢结构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陈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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