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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创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敬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创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程道磊。
  原告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创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晓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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