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玖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玖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玖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申 智
书记员:张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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