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裘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祖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卉,女。
原告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380,000元(以下币种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签订设计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建设标准化设计服务,共计服务费950,000元,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设计服务,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服务费,故原告诉请法院。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原告未提供被告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故不应支付欠款,对律师费不予认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9年7月11日和解协议;2、设计采购合同;3、银行业务回单、发票、快递凭证;4、设计手册、项目验收报告、发票、发票快递凭证;5、律师函、快递凭证;6、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庭审的内容,经审核,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中验收报告认为没有签收,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能印证本案事实,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6月,原、被告签订众泰品牌4S店建设标准化设计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设计服务,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预付款30%为285,000元,设计方案确认后支付30%为285,000元,设计工作完成,提交设计手册后支付40%为380,000元。后原告按约设计完成了涉案合同项目,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和2017年11月10日共支付原告服务费570,000元,余款380,000元未能支付,为此,原告曾于2019年6月起诉本院(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11967号),后双方于2019年7月11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在该和解协议中明确原告已按合同向被告交付了手册并开具发票,被告已支付服务费570,000元,尚欠尾款38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120,000元,9月30日前支付105,000元,10月30日前支付105,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如被告未能按协议付款,原告有权要求对被告所欠全部欠款提前清偿,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及利息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11967号案件撤回诉讼,但被告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涉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众泰品牌4S店建设标准化设计采购合同及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庭审中,被告辩称未收到设计手册,并未验收,故不应付款。本院认为,合同中明确了提交设计手册后支付余款40%为380,000元,在和解协议中也明确记载了原告已交付被告设计手册,为此,被告理应按合同及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因在和解协议中有约定,且律师费未超过有关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380,000元;
二、被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3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杭州众车纷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