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普陀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克飞,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克飞,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建国,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
被告:徐国良,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27323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顾建国、被告徐国良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张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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