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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景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向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保全申请人:朱守俊,男,1990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姜湖村伍河组48号。
  保全申请人:马正娇,女,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张山乡罗顶村王港组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素英,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峰,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向向,男,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上海景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家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守俊、马正娇与被申请人李向向、上海景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守俊、马正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向向、上海景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259,811.2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守俊、马正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向向、上海景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9,811.2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守俊、马正娇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丹

书记员:侯家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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